北京可以报废外地车辆。报废出售出售的机动车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、车牌和行驶证。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因车辆损坏不能开回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的机动车出售给有关部门。车辆所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。转让机动车出售时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、号牌和行驶证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、拆除,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》。废弃校车、大型客车、货车等商用车辆,在废弃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拆除。北京轿车报废
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报废后7日内将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、牌照、行驶证及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》复印件报废旧机动车管理处。机动车解体,申请注销登记。
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、凭证进行审核,收回机动车登记证、号牌和行驶证,并传输报废机动车信息。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车辆管理处到登记地点。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报废机动车信息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,并出具注销证明。
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》第四条 第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强制报废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,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、牌照、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
(1)本规定符合第5条规定的使用寿命;
(2)经维修、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;
(3)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;
(4)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原车报废后12个月内,车主在注册新车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车牌号,也可以选择新的车牌号。虽然车牌号在车辆报废后由车辆管理员收回,但机动车车主在购买新车后需要选择新的车牌号。
原机动车牌号使用申请条件:
1、应在注册转移或注销后12个月内提交的注册。
2、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1年以上。
3、处理了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。